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锡人社职〔202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才。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我市所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中、初级(含初定)职称均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登录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4〕3号),以及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各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6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要求,牢固树立“六个注重”鲜明导向,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具体以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通知为准。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
2.各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要求,做好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3.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4.我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5.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根据锡人社发〔2018〕27号文件精神,2018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完成1个公共科目的培训考核。
6.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4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7.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相应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8.对于持有相关国际职业资格的海外人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69号)规定执行。
我市申报中、初级人员,按照《无锡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办法(试行)》(锡人社职〔2021〕49号)、《关于发布第二批无锡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目录的通知》(锡人社职〔2024〕46号)规定执行。
9.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1号),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评价的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
10.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按照《江苏省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人社职〔2024〕6号)要求,在工程系列增设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为高级安全工程师和正高级安全工程师。
按照《江苏省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人社职〔2024〕33号),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单列技术转移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我市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应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江苏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补充通知》(苏农人〔2025〕1号)规定执行。
11.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苏部队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同意后,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委托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13.专业技术人才因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跨系列转评职称的,转岗考核合格后可申报同级转评;
14.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取得的外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单位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我市同级转评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需提供配套的评审申报表或评审通过文件(申报表或文件二选一)即予认可。
若是外文撰写或发表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专家审核时以中文内容为准。大学毕业或学位论文,以及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论文。
杜绝无实质性意义的虚假挂名,不得将无实质性应用价值的论文作为应用型人才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
2.为更好地体现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体现“不唯论文”的评价方式,相关评委会申报人员可用技术总结代替论文。
技术总结应是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等的技术工作,由本人独立撰写,技术总结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等。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