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
第二条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制订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生源情况,编制单独招生、对口升学普通高考三类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院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我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坚持实施“阳光工程”。
(1)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考生,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外语语种:我
院只提供英语教学。(3)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区、市)招办公布为准,我院按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4)按生源所在省招办规定的投档原则,按照考试成绩,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区、市)相应科类和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使用各生源省(区、市)统考成绩。执行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如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6)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含所有专业)为志愿优先原则。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
同一专业组内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7)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及生源省级招办的文件精神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招生工作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学院纪检部门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第十
条对口录取规则(1)根据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考生总成绩为主要指标,以德、智、体全面衡量考生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3)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规定加分投
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录我院招生信息网查询。第六章
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经教育部网上注册的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毕业证书。第七章
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文件执行。第八
条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根据国家政策通过助学金、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和助学贷款(在生源地解决)等方式予以资助。第十九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一条